志工團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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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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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服務計畫

桃園市平鎮區義興國小106學年度志工服務計畫
一、依據:志願服務法
二、目的:
本校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,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,以增進社區與本校之互動,提昇教學品質,特訂定本校志工服務計畫 ( 以下簡稱本計畫 ) ,本計畫未規定事項者,適用志願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召募對象:
本計畫得召募對本校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 (以下簡稱志工) ,其召募條件如下:
  1. 自由意願且能配合本校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。
  2. 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。
  3. 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。
  4. 願遵守「志工倫理守則」及其他相關規定者。
  5. 不支領薪資者。 
四、服務項目:
  1. 交通志工:指導學生上下學,以維護其安全。
  2. 晨光志工:協助班級晨光時間說故事、讀報及閱讀。
  3. 環保志工:協助學校資源回收、維護校園整潔等環境維護工作。
  4. 圖書志工:圖書整理、借還書工作。
  5. 輔導志工:協助本校認輔及補救教學工作
  6. 讀報志工:指導本校學生國語日報閱讀工作。。

五、教育訓練:本校遴選之志工,可視個人及職務需求,參加本校或其他單位辦理之各項訓練。
六、管理:
  1. 依服務項目類別,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、副隊長各一人,任期為一年,得連任。
  2. 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,應服從本校各志工運用單位志工輔導員及組長之督導。
  3. 志工值勤時,應配帶志願服務證或穿著服務背心,因故無法值勤時,應事先通知所屬組長或運用單位志工輔導員。
  4.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,應以書面依循程序向本校志工輔導員提出申請,並繳回相關證件及裝備。
七、考核與獎懲:
  1. 考核:由本校志工輔導員負責考核出勤,服勤狀況及服務態度,必要時得授權志工服務各組組長代為考核。
  2. 獎勵:本校定期辦理志願服務人員評鑑,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,辦理公開表揚獎勵。
  3. 懲處: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輔導、規勸、警告,仍未見改善者,即予停止其服務處分,並繳回或逕為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,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,需負法律責任者,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。
(1)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校服務規範者。
(2)不法、不當之行為,致影響本校聲譽、形象或民眾權益者。
(3)不服從本校志工輔導員、志工服務隊長或副隊長之督導,舉止態度粗暴者。
(4)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。
十二、經費:本校運用志願服務所需之費用,由家長會協助支應。
十三、本計畫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
承辦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學務主任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長: